一、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国家级)优惠政策 (一)税收相关政策 1、免税 A、进口免税 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 进口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础物资 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 均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B、出口免税 区内企业加工后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C、出口加工区之间的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2、进料保税 区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额保税 3、退税 A、入区退税 在中国境内的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区外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按出口办理退税 2)区外入区国产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按出口办理退税 3)从区外入区国产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B、水、电、气退税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可按规定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4、出口加工区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A、生产型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两免三减半”: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按7.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C、生产型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再投资退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其余60%税款; E、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生产型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有关规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额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F、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G、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H、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I、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配额、许可证管理政策 进出口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实行的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以外,不需要配额、许可证管理。区内加工贸易进口列入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免于申领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快速通关便利措施 ●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 ●全封闭、卡口式365×24小时服务监管通关 ●EDI报关,企业与海关计算机联网 ●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取消《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电子底帐管理,计算机滚动核销,半年核销一次 ●与境外出入货物实行备案制度,与境内区外实行报关制 ●采用直通式运输,在加工区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无需口岸报关 ●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可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工艺达不到产品要求,须委托区外加工企业进行某项工序加工,并在保证加工产品不改变原产品(出区时)基本形态、数量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 (四)商检便利措施 ●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予以免检 ●对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即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自用办公用品和生活消费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加工区内与检验检疫有关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实行电子报检 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或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的,均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五)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的外汇帐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帐户,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企业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可申请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 ●区内企业可不经外汇局批准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 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税收优惠政策: A、生产型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两免三减半”: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按7.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C、生产型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再投资退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其余60%税款; E、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生产型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有关规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额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F、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G、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H、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I、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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