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文件目录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文件目录; 1、设立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合同和章程; 4、合营各方投资总额内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5、工商名称登记; 6、工商登记申请书; 7、人事证明文件; 8、合法开业证明3 9、资信证明; 10、场地使用证明; 11、环保部门对有环境污染的项目的预审意见。 (二)设立独资企业文件目录 1、设立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文件目录 1、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批复,原登记机关核转通知书; 3、董事会决议、拨款证明; 4、人事证明文件;' 5、场地使用证明; 6、原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7、原公司执照复印件。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非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注册登记文件目录 1、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批复、原登记机关核转通知书原件; 3、董事会决议; 4、人事证明文件; 5、场地使用证明; 6、原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7、原公司执照复印件。 二、目录所列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设立中外合资(台作)企业所需文件的主要内容: 1、设立申请书 (1)合营各方单位名称、注册国家; (2)合营目的,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范围和规模,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产品的销售地区; (4)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5)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6)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基本情况: ①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②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③合营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 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④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比例;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安排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的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交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与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安排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采用动态法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等方法分析项目的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3、合营企业合同 (1)总则(合营各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及原则); (2)合营各方(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地、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3)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组织形式及各方责任风险的划分)。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及投产后的生产能力);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各方的具体出资内容缴付办法、各方对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转让的限制条 件); (6)合营各方的责任(具体列明各方对合营企业建设、经营所承担的责任及应尽的义务); (7)技术转让(技术转让的内容、转让的方式及转让的实现,转让技术的价格、支付方式等); (8)产品的销售(产品内外销比例、销售方式等); (9)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权力以及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10)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及有关高级职员的规定); (11)设备购买(公司为生产所需的设备及原材料、辅料的采购方式、渠道); (12)筹备和建设(筹备期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任务); (13)劳动管理(高级人员及职工的聘请、雇用、辞退和待遇、录用的办法等); (14)税务、财务、审计制度; (15)合营期限; (16)合营终止财产处理(合营期满后的财产处理及合营中途终止时的财产处理,需尽可能明确);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修改、变更与解除的办理程序与条件); (19)违约责任; (20)不可抗力(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及解除义务的程序); (21)适用法律(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办法,是否通过仲裁。如通过仲裁解决,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仲裁可在中国进行); (23)合同文字(中文、英文及另一种外文); (24)合同生效及其它(合同中的末尽事宜)。 4、合营企业章程 (1)总则(章程订立的法律依据及遵循的原则,合营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法定地址、合营各方名称及法定地址); (2)宗旨、经营范围(公司的宗旨、目的、详细的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产品销售的市场、方式、渠道及各方的责任); (3)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总投资、注册资本以及各方的出资内容,各方出资额认缴的方式及转让的条件); (4)董事会(董事会的组织程序、董事会的权力及工作程序); (5)经营管理机构制度(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机构各部门的高级职员及职责); (6)财务会计(公司采用的财会制度、记帐方式及工作范围); (7)利润分配(合营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8)职工(合营公司的职工录用、辞退、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工资待遇等); (9)工会(成立工会的依据及原则、工会的职权范围及经费来源); (10)期限、终止、清算(合营期限、终止程序、清算程序、清算办法及合营各方在清算后的责任和权利); (11)规章制度(通过董事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如经营管理制度、职工守则、工资制度、职工奖惩制度、福利制度、财务制度、清算程序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5、合营各方意向书 (1)中外双方合营者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2)双方拟建的项目名称; (3)生产经营范围; (4)项目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5)主要原材料、动力的来源及产品的销售方向; (6)双方下一步需落实的条件和需做的工作; (7)项目进度计划安排。 6、合营各方投资总额内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7、工商名称登记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出具名称登记证的复印件。 8、工商登记申请书 须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亲笔签署,并填写申请登记表。 9、人事证明文件 (1)董事会名单(须由委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经理、副总经理聘任书(须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字); (3)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副经理均应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影印件,其中境内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证明及个人简历; (4)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10、合法开业证明 (1)合法开业证明应是有效期内的; (2)投资中方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要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台胞须提交台胞证。 11、资信证明 (1)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合营一方属国有企业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证明; (3)国外投资方须提交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2、场地使用证明 (1)选址定点、用地规模、供地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地价评估的证明文件; (2)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房合同等。 13、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出具。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文件的主要内容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注册地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用技术清单、出资期限; (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7)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销售比例; (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9)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10)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及解决措施; (11)场地选择和土地使用面积; (12)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水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1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期限。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参照合资(合作)企业。 3、外资企业章程 (1)外资企业的名称及住所; (2)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3)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5)外资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职权及其议事规则,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7)劳动管理和工会; (8)期限、终止及清算; (9)章程的修改程序。 4、资信证明 参照合资(合作)企业。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分支机构所需文件的主要内容: 1、登记申请书: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亲笔签署,并填写申请登记表; (2)申请登记表内经营项目应技原公司执照项目填写。 2、董事会决议、拨款征明: (1)董事会决议须由全体董事签字; (2)拨款证明由总公司财务部出具。 3、人事证明文件: (1)负责人任命书由董事长签字、盖章; (2)负责人须提交清晰的身份证影印件,其中境内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证明(简历),非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员须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明。 4、场地使用征明: 出具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房合同等。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非经营性分支机构所需文件的主要内容均参照经营性分支机构。 三、附注 (一)在第一项中已列明文件要求的,在第二项中不另作说明。 (二)总投资额3000万美金以上、或其它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除第一项已列文件外,还须增加项目建议书,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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