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加快外资进入服务贸易领域步伐。吸引外资银行参与吉林省地方银行、证券公司的重组,支持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业。逐步扩大商业零售、旅游、建筑、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领域吸收外资,并将部分领域放开试点扩大到市州,进一步降低外资进入的门槛。
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吸引大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吉林省支柱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现代中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吸收外资的比重,放宽这些产业中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吸引集生产、加工、营销为一体的跨国公司投资农业,建立现代化农业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积极推进外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参股机场和地方铁路建设,允许外商控股或收购高速公路。鼓励外商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投资城市燃气、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公交等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全方位利用外资。立足周边国家和地区,积极承接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产业转移。按照国家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与港澳地区的合资、合作领域,鼓励港澳资本进入我省证券、旅游、会展、中介等服务贸易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二)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不良资产处置,推出一批资产优、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股权,实施资本运作,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
支持列入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国债项目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核立项、申请专项贷款和贴息等方面比照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在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优先剥离原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处理不良资产及人员安置等试点政策。
对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放开经营范围的限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可兼营其他产品出口的政策。
推进省级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为外资及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规范化服务。允许外商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购买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三)发挥开发区在吸引外资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开发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属省批准权限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取得用地指标后,可以单独报批。 (四)注重引进技术和人才
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放宽对外商以技术、管理入股的比例限制,鼓励和吸引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分支机构。支持国外研发中心与吉林省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和联合攻关,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鼓励国外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对引进的人才在住房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优先办理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聘用的中国公民可享受市民待遇,并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创业。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创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并可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留学人员在省内落户免收相关费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格可直接予以认证。
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和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五)完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吉林省再投资,对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0万美元,其新增所得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属省、市州、县(市、区)权限减免的费用,减按70%收取。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外商投资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且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按规定的低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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