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企业设立一般程序 | | 1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核准或审核 | | 2 | 工商部门核准外资企业名称 | | 3 | 商务部门审批章程、合同,颁发批准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 |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 | 5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 | 6 |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 | 7 | 所在地海关办理自理报关注册手续。属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 | 8 | 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立外汇账户 | | 9 | 银行开户 | 注释:
1、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核准机关办理核准。 成都市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涉外减免税必须持国家或省级减免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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