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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设立外资企业,由北京市外经贸委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受外经贸部及北京市外经贸委委托受理以上类型公司的委托,代理审批手续。
二、需提交的文件及办理手续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帐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中心”代拟);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中心”代拟);
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在所需文件提供齐全的情况下,报“中心”审定,“中心”收取代理服务费按申报公司投资总额的3‰收取;对于投资额小于50万美元的项目,收取服务费15000元人民币。有关审批手续将由“中心”项目服务部负责办理,直至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三、其他手续
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下列手续(每项服务费850元人民币,不包括政府各部门收费):
公安局备案一刻章审批(法人名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一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一外汇管理局注册登记一银行开户一国税局注册登记一地税局注册登记一统计局注册登记一企业验资(验资费另议)一海关备案一财政局登记一区工商局备案-劳动局备案。
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项目服务部 张兵 刘福蓉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大街8号富华大厦3层304、305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6554 3150 , 6554 2067 传 真:6554 3086 , 6554 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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