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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准入政策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 

    税收政策 

    对设在甘肃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按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甘肃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甘肃省境内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土地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优先取得50年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所开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 
    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金融、信贷 

    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气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5年。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鼓励投资政策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审批 

    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我省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其它政策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国内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肃企业。企业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接收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二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甘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享受应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在兰州市以外工作的可以在兰州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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