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1.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境外投资者从在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境内投资者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内其他地区。汇往境内其他地区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4.对经省高新技术企业委员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再给予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8.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9.海南省对越南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10.渔港、码头、海水良种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海水养殖、外海和远洋捕捞、水产品加工、海洋渔业科技、环保等需要进口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施工机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对企业从境外引进用于技术创新的软件、专利、设备、样品和样机,经省科技行业部门认定,可向国家申请免征关税。 1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等。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和契税。 1999年8月1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2006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免征契税。 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14.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1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各国有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要求,一律予以免征。 二 土地政策 1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方式,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开发,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
19.因特殊情况,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承包期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长于30年。
20.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让、转租或依法抵押。
21.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三 海关税收政策
1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方式,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开发,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
19.因特殊情况,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承包期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长于30年。
20.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让、转租或依法抵押。
21.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四 人员出入境政策
41.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42.海南对来琼的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免办签证。
43.在海南省注册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可授权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1年内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44.临时来琼旅游、参加会议等活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可在海南省办理证件参加海南---越南邮轮旅游。
45.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因故来不及办理来我国的签证,而购买直抵海口或三亚的飞机票时,可按规定在海口和三亚两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和三亚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46.授权海口、三亚口岸签证机关自1997年5月6日起为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审批签发一次有效签证的权限。 五 人才引进政策
47.满编的事业单位,如要调入急需的优秀人才,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增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特批专项编制后进人,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已满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8.在引进人才中获得有关省(市)、部(委)优秀专家光荣称号的,如仍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申请,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主管省长同意,由省政府下文授予海南省优秀专家光荣称号,纳入海南省优秀专家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49.海外留学人员来琼服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及实际情况、业务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0.经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确认并出具证明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海南省服务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随行配偶、子女在本单位就业。教育部门应妥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入学,在本省参加中考、高考的,按规定予以照顾。
51.三资企业、国外企业驻琼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私营企业所急需的科技人员,如持有所在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辞职证书的,可实行聘用制。各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给予保管人事档案。
52.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单位满编的,可超编进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已满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指标。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
53.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需要“农转非”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安排好就读。 (2)配偶和子女户口不在海南的,在求职、入中小学就读、参加高考方面,可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3)本人属留学回国的,其随归子女在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4)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属调入的,如需购买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每户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房屋产权归个人。 (5)调入的博士后人员,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海南省工作的“教授级”、“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经省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保留原待遇不变。引进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免予外语考试;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琼工作的,可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4.对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公安、外事部门应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55.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工作,并保证其来去自由和个人合法收入汇出自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琼创办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享受本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56.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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