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收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第6年至第8年仍减半征收。
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藉人员来河南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主要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土 地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划拔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权的可执行最低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国有农牧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
财务、信贷和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选择年限综合折旧法和递减余额折旧法。
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融资,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资企业以外汇抵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外商在中国取得的佥收,允许兑换成外汇并汇出。 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允许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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