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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用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属于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中西部地区(江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设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南昌、九江市区市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1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凡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征。

  17、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18、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19、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1、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2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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