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1、三千万美元以下(不含三千万,以下同)的允许类、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县及开发区审批; 2、五千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及三千万美元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我厅审批; 3、五千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涉及配额许可证或有单行文件规定需要报部审批的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鼓励、限制类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农作物种子、石油开采;商业、广告、职业介绍机构、电信、电影院、印刷、学校、医疗、铁路及公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船务公司、建筑及设计、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租赁公司、商品检验公司、金融、保险、证券公司等均有专项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需报商务部审批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名称预登记证书(工商部门) 3、可行性报告(合资企业或三千万美元以上项目及特殊行业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 4、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5、中外双方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及董事委派书 7、必要的授权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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