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涉及到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为年利润额30%。另外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在辽东半岛开放区域内与兴办的生产性外商的投资率所得税为24%。大连、营口、沈阳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都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以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如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全部已纳企业所得税;其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汇出所得税。
二、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制改革以前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品生产的销售收入、商业零售的收入、进口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都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的55%(不包括烟、酒)。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来公布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员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员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