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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0月30日起,商务部将原由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审批。
商务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等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此外,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通知要求,各地外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并向商务部备案。
据了解,商务部的通知下发之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仅能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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