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
(1) 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目前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a)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c)外资银行、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f)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g)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h)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i)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j)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a)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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