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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议会公告,1995年,第31号,ст.241) (乌克兰最高议会1995年9月15日第325号通过决议生效,第31号,ст.241) (包括2001年5月29日通过的对本法的修订案) 本法确定了在旅游行业内的总体规定、组织方面的规定以及培训方面的规定,确立了乌克兰关于旅游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实施的社会经济基础。颁布本法的目的在于为旅游业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并把旅游业发展成为一个高盈利的经济部门,使其成为促进国民文化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扩大外汇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法人的法律权力和利益,确定其义务和责任。 本法的法律效力范围包括: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从事提供旅游服务行业的公司、机构、组织以及自然人,同时也包括获得旅游服务的公民。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概念的界定 在本法中会涉及到以下概念: 1、旅游——一个人以保健、增长知识或无报酬的事业活动为目的临时从其常住地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2、旅游者(旅行者)——指以各种目的、并且不违反该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乌克兰境内或在其它国家进行逗留时间在24小时到6个月之间的旅行活动的人,旅游者不得进行任何有报酬的事业活动,并且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离开逗留国家或地区。 3、旅游经营活动——指根据本法和乌克兰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各种旅游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 4、游览参观经营活动——指专门从事组织期限不超过24小时的、有专业导游陪同的、按照事先确定的旅游线路进行的、并以参观游览历史古迹、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博物馆以及其它名胜古迹等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 5、旅游资源——能满足旅游者不同需求的、相关地区的自然气候资源、保健设施、历史文化遗产、标志性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形态的总称。 6、旅游经营活动法人——任何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自然人的、按照乌克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登记注册的、并拥有营业许可证的从事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机构和组织。 7、旅游业——各种保障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交通运输的旅游经营活动法人的总称。(包括饭店、旅游综合设施、汽车旅游者宿营地、汽车旅客旅馆、膳宿旅馆、餐饮公司、运输公司、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等。) 8、旅游服务——指有关安排住宿、饮食、交通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的旅游经营活动法人提供的服务,同时也包括以满足旅游者需求为目的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生活设施、娱乐场馆等等提供的服务。 9、旅游产品——在旅行者旅游时为满足其需求而必要的全套旅游服务。 10、旅游证——能证明一个人(一个团体)的身份是旅游者(旅游团)和已支付旅游服务费用以及保险的证件。旅游证是旅游者或者旅游团获得旅游服务的根据。 11、观光游——有全套旅游服务(包括定票、安排住宿、饮食、交通、休息、游览等等)作保障的、按照一定的线路、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的旅游观光游览。 12、旅游团领导者——旅游经营活动法人代表,并且代表旅游经营活动法人陪同旅行者,保证提供所有在旅游合同中规定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具备十分专业的有关所到国家(地区)的知识,通常还应当懂得所到国家的语言和掌握当地的通用语。 13、导游——导游应当具备十分专业的有关所到国家(地区)以及其所要介绍的对象和名胜的信息;同时还应当掌握这个国家的语言和其接待的外国旅游者使用的语言,或者是掌握他们的通用语;根据旅游服务合同中的规定,为参加游览的旅客提供旅游信息和旅游组织方面的十分专业的帮助。个体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具有导游许可证。 14、经营旅游业务、提供旅游服务的许可证--能使其证件持有者有权从事本法和其它乌克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类型的经营活动的特别许可证。 15、旅游服务项目说明书--能证实所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和与其具体标准及其它规范文件相符的凭证。 第2条、乌克兰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 乌克兰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是由乌克兰宪法、本法、其它与旅游业相关的乌克兰法律法规、乌克兰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组成。 第四章 旅游服务的提供和组织 第17条、旅游者的保险。 旅游者必须办理保险(医疗保险和不幸意外事故险)。保险将由旅游经营活动法人根据与有权办理的这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办理。 对旅游者在人生性命、身心健康以及其财产方面造成的伤害的赔偿将按照乌克兰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21条、旅游者的权利。 在中转地和临时逗留地的旅游者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在旅游协议(合同)和计划书中规定的所有旅游服务; 2、有权获得个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健康保障、消费者权利以及私有财产保障; 3、有权在生病时获得相应的医疗帮助; 4、有权在(组织者)未完成协议(合同)规定或进行了协议(合同)规定不允许的活动时获得物质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5、如果出现旅行或旅游服务的实际费用总额比原定费用高出5%的情况,或出现(组织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的价格在全国范围内都上涨的情况下,旅游经营活动法人可以在不用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终止协议(合同)。 6、有权完全地和客观地知道在所到国家(地区)生活秩序和规律,当地居民的习俗,在公共场合和举行宗教仪式场合的行为举止,列为国家保护的文化、考古、建筑、历史、自然遗产,购买保险的条件以及终止旅游协议(合同)的条件; 7、有权使用相应的卫生设备,特别是在下榻宾馆、饮食公司以及交通公司里的卫生设备,有权获得关于有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不幸事故发生的用品的信息,同时也有权获得完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22条、旅游者的义务。 在中转地和临时逗留地的旅游者有以下义务: 1、有义务遵守在旅游服务协议(合同)中确定的规章制度; 2、有义务尊重所到国家(地区)的政治社会制度、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 3、有义务遵守海关和边防规定; 4、有义务遵守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要求和行为规则; 5、有义务遵守社会秩序、遵守在所到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6、有义务遵守所到地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消防制度; 7、有义务赔偿因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23条、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 外国旅游者在乌克兰境内的法律地位由乌克兰《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和其它的乌克兰法律法规以及有乌克兰参加的现行国际条约和政府间协议规定。 第24条、在国外旅游和旅行的乌克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外旅游和旅行的乌克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规定。 在国外旅游和旅行的乌克兰公民有义务遵守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5条、关于保障外国旅游者和在国外旅游和旅行的乌克兰公民法律权利的国家义务。 国家应当根据乌克兰现行法律法规和有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外国旅游者的法律权力和利益。 国家应当保障在国外旅游和旅行的乌克兰公民的法律权力和利益。 第七章 旅游者的安全 第26条、旅游者安全保障体系。 在乌克兰境内的旅游者的安全由国家保障。 乌克兰国家旅游局和其它有关部委和部门负责制定旅游者安全保障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其实施。 地方旅游行业方面的国家职权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地方的、特别是在旅游胜的旅游者安全保障问题的方案。 旅游经营活动法人负责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以保障参加旅游、(徒步)旅行、旅游竞技等活动的旅游者和观光者的安全,预防其受伤和防止不幸事故的发生,并且还将对其行为负责。 第27条、对实施旅游安全保障措施的保障。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旅游经营活动法人有义务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精心筹备,为旅游者的到来提供安全条件,妥善选择旅游、(徒步)旅行、观光游览的线路以及举行旅游竞技的地点,为旅游者提供经检查过的装备和器材; 2、应当教会旅游者使用防范和保护其不受外伤以及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器具,指导其将怎样寻求紧急医疗帮助,同时也应当告诫旅游者由于线路本身的特点或其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 3、应当监督由旅行者自行策划的旅游、(徒步)旅行、竞赛以及其它旅游活动; 4、应当为遭受灾祸的旅游者提供专业的帮助,转运受伤者; 5、在组织和进行开车旅游、山地旅游滑雪旅游、骑自行车旅游、水上旅游、骑摩托车旅游、徒步旅行和洞穴探险时,应当做好其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28条、全权负责排除由人为或自然条件引起的紧急状况、保卫居民和领土安全的中央职权机关中的国家专业抢险救生部门。 防止在大众休闲地点出现紧急情况并对其做出反应,以及在山区和岩洞地区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任务由全权负责排除由人为或自然条件引起的紧急状况、保卫居民和领土安全的中央职权机关中的国家专业抢险救生部门来完成。 有意专门组织在山区和岩洞地区进行积极旅游性质的活动或大众休闲性质的活动的旅游经营活动法人,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全权负责排除由人为或自然条件引起的紧急状况、保卫居民和领土安全的中央职权机关中的国家专业抢险救生部门签订协议(合同)。 (第28条经2001年5月29日第2470号对《旅游法》修订案修订) 第十章 违反乌克兰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33条、违反乌克兰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所要承担的责任 公务人员和公民在违反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时,将根据乌克兰现行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乌克兰总统 Л.库奇马 基辅 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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