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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货代无单放货的责任
  邢波  2008-07-07
问题: 您好! 我公司出口到南美一批汽车轮胎, 阿根廷买方租的船,合同中价格条款是FOB, 结算方式是D/P交单60天,但是我方在向银行交单后,一直没有得到买方货款,后来得知,货物已经被买方提走, 我想问一下,我应该起诉买方,还是目的港的货代呢?
回答: 您好,感谢您对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的关注与支持,由于您提交的问题属于国际贸易相关的内容,我们推荐您访问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网站寻求专家建议,网址是:http://shangwutousu.mofcom.gov.cn/

顺祝商祺!

标题: 港资属不属于三资企业中的一种?
  黄  2008-06-05
问题: 港资属不属于三资企业中的一种?
回答: 首先,港资属于外资。尽管三资企业法中均未作明确解释说明,但是实践中均如此操作,一直将港资作为外资对待。 其次,三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这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至于您所提到的港资企业是否属于三资企业,就要看其是否满足上述三资企业的条件了。
标题: 个人工作室投资合作注意事项
  小莫  2008-05-03
问题: 我们是广西的一家工作室,想了解一下投资方面的问题。 一家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看中了我们的简易项目计划书,他要求我先将有关项目的所有材料寄到他们公司。我想知道这样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符合投资程序吗?我该怎样做才能谈好这个项目的投资问题和保证项目安全呢?期待专家的指点。谢谢!   
回答: 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程序中合作双方的具体洽谈事宜未作相关规定,不宜也无必要作此方面的规定,因此谈不到是否符合投资程序的问题。

实践操作中,合作双方就具体的合作事宜洽谈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就本问题而言,若您的项目计划具有较高的秘密性,核心技术比较先进,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则提交全部资料给对方显然是存在风险的。我们建议,您可以将所有不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如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合作内容、项目开发背景、项目所具有的优势、项目的独创性、投资预算、市场前景等,如对方提出的要求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则告知对方这种资料的敏感性,对方若为正规投资者,应理解并支持您的这种考虑,若强行索要,则表明对方或不懂得此种国际商业惯例,缺乏基本商业道德,或干脆另有目的。

另外您也可通过宣传推广等方式向其他客户推销您的项目,以免因专注于一家而导致急于求成。总之,有风险,请慎重。

标题: 外商投资电子商务相关问题
  朴镇星  2007-09-14
问题: 1.外商可否又独资形式设立电子商务公司

2.注册资金的要求是多少?

3.审批流程如何?

4.我公司想以外商独资的形式,在网上销售服装及相关产品, 请问那我们想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回答: 1.可以。

2.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请参看商务部网站相关审批内容,很详细。

4.属于。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从事网上销售服装业务属于电子商务范畴。

标题: 有关三资企业的几个问题(2)
  Ms Bonnie Tang  2007-09-11
问题: 9. 成为董事的资格.

10.法人代表是否等于董事? 两者有何分辨?

11.成立独资企业是否只需要一名股东, 这名股东是否等于法人代表及董事? 或需一名股东 + 法人代表,共2人? 或其它组合?

12. 无论是法人代表, 董事或股东, 其需缴纳个税的规则是否跟其它的中国员工无异, 若他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等便需按税法缴纳个税, 没有因他是某一种身份而有特别情况.

13. 会否因为”甲”为国内独资企业的股东, 同时又是香港公司的董事, 因他的身份为国内独资企业的股东, 他在香港的公司也需要按国家的利得税规定, 缴纳中国利得税?

14. 如上述 (13点) 是对的, 那么是否应该把国内及香港公司的股东分开, 国内独资企业的股东跟香港公司不是同一人做两个职位.

回答: 9、独资企业无此规定,其他企业各依相关法律规定。

10、首先,法定代表人不等于董事,《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而董事则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是董事的最基本职能。其次,独资企业无董事。

11、顾名思义,独资企业,仅一人出资而成立的公司,当然由出资人独自负责并独自承担责任。

12、依法纳税,不以身份而特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依法减免税的外,均应依法照章纳税。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因此同一人在香港的公司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税收政策纳税,而其在国内的公司应按内地的税收政策处理,二者并无冲突与重复之处。由于香港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不征税,内地税法中也有对在内地以外缴纳税收抵免的规定。因此,事实上已经基本解决了两地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而且中央人民政府鼓励香港同胞到内地投资,凡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者,均可继续比照享受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14、是否由一人兼二职,由企业及该股东自行决定,非属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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